索 引 号:xhxjsju/2024-00588主题分类:城乡建设(含住房)发布机构: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
发文日期:2024-05-08文  号:主 题 词:
名  称:香建罚决字[2024]第1号
香建罚决字[2024]第1号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香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

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香建罚决字20241号

人:南通XXX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

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XXXX51004

 址:南通市XXXX

 话:0513-85XXXX83

经查明,2023816香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稽查组接到香河县监察委员会《关于香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监察建议》(香监2023XX号)文件,其在核查香河XXXXXXX工程有关问题线索过程中发现南通XXX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香河迎宾路施工的香河县XXXX工程地下部分施工中,总包单位与廊坊市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机械设备租赁合同,但实际将桩间喷护和土钉墙施工工程违法分包给廊坊市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,存在违法分包。据证地下部分的基坑土钉墙施工(除水电费、挖掘机、沙子、石子、水泥、钢筋费用外)相关的设备租赁、劳务承包作业;包土钉成孔、注浆、钢筋网制作等全部工程合同价是800000元,工程结算价1000000元。上述事实,以《关于香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监察建议》(香监202313号)《调查询问笔录》、《机械设备租赁合同》、票据等资料和其他书证、物证等为证据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》 第二十九条、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,符合《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违法情形

20231113日,本机关依法南通XXX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》(香建罚先告字202333)、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》香建罚告字202333号),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、理由、依据及内容,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2023年12月14日听证,听证意见:根据听证笔录,南通XXX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确实存在违法分包的违法、违规行为,并且香河县监察委员会对该公司的调查时间尚在处罚追溯期内。对南通XXX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、殷XX及张XX应当予以处罚。本案事实清楚、证据充分,适用法律准确、裁量恰当,建议按照原处罚决定执行

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 第六十七条、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参照执行《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》第一部分工程建设和建筑业部分(序号19,基准标号 G010106201)本机关决定给予南通XXX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政处罚款人民币8400元。

罚款,你自收本处罚定书日起 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。收款单位:香河县财政局国库股 开户行:廊坊银行香河支行(一中东门北侧)(帐号: 601127020000000065 不缴罚款关将《中人民和国政处法》第七十二的规,每按罚数额百分三加罚款。

如不服本处罚决定,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 60日内向香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;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 6个月内直接向香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,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,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、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,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行或照有规定制执

香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2024年1月3日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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